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和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2、因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减少
2021年9月9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300股。
2021年12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00股。
2022年3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共计23,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减少23,800股,注册资本减少23,800元。
2022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30号),核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向21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382,624股,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74,382,624股,注册资本增加74,382,624元。
2022年6月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7日。本次权益分派共计转增670,845,782股,公司总股本增加670,845,782股,注册资本增加670,845,782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制定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6月22日为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4,298,000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7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4,298,000股,注册资本增加4,298,000元。
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八)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二)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提案1-1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2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59”,投票简称为“晶澳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二:
兹全权委托女士/先生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900股。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21年度,毕马威华振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2家。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付强,200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付强于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4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欣华,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欣华于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份。
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欢,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欢于199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2年度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36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9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上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年报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公司与立信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立信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立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对立信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毕马威华振与立信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公司拟聘请的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聘请的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重组上市,公司名称由“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五年共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2份、关注函2份、问询函10份。具体如下:
2018年11月26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18号),指出本公司存在未于停牌申请及信息披露文件中约定的停牌时间届满前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的情形。
整改措施:针对监管函所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执行内部控制管理流程,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019年9月4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61号),指出本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在7月15日之前及时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问题。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检视自身工作的不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2018年8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4号);2018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63号)。两份关注函均对2018年7月19日,公司以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由,申请公司股票自7月19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2个交易日,但公司未如期复牌事项表示关注。
整改措施:公司对《关注函》高度重视,及时披露未如期复牌的原因、筹划事项截止目前的进展情况等,公司切实改进和加强自身的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17年6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78号)。
2、2017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15号)。
3、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40号)。
4、2018年3月2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号)。
5、2018年6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67号)。
6、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1号)。
7、201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5号)。
8、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97号)。
9、2019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9号)。
10、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56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均进行了回复说明,并书面提交深交所或对外披露。
除上述事项以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9日,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5.05亿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根据日常经营需要,拟增加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4.75亿元,包括向关联人租赁-租入、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服务、向关联人销售商品、向关联人采购商品等。
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靳保芳先生、陶然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5、经营范围:输变电工程施工(按核准的资质经营);电力仪器仪表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汽车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伏一号路曲靖晶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餐宿综合楼一楼
5、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酒店管理;预包装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晶龙北路南侧三河市华电亿力科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
5、经营范围:零售:食品、卷烟、酒、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生肉、海鲜、初级农产品、文具。
5、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5、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花卉租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建筑物外墙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限项目)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2-C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等;
6、关联关系:雨虹晶澳为公司联营企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情形;
5、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建筑材料、钢材、管材、电缆、灯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产能扩大的客观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预计合理、客观,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在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新增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董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信息披露文件等。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截止目前,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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