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取消了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行为规定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凡从事该类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公司,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后,应当根据该公司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通过资质核定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答复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组织受理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当事人对核定资质标准的认定有疑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答复。核定资质标准(一)准予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开发超过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项目。
(二)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书面答复。第三章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交付的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一)本规定实施前未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转让他人使用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完成开发建设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该项目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构或者装修设计变更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开发建设行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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